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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01-19 类型:交通事故 529人阅读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网友咨询:

10月25日2时57分许,陈爱华驾驶渝D44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由李家沱往融汇半岛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融汇江山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害人王某1直行驾驶的渝C79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爱华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12月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爱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爱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王晖律师解答:

陈爱华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处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陈爱华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陈爱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案发后,陈爱华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其未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尚未消除本次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王晖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及娴熟的庭审技巧,善于和各方面沟通,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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