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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为抽逃注册资金?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10-15 类型:公司法务 847人阅读

抽逃出资之所以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非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就是因为抽逃出资侵害了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资本制度,而公司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建立、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性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确立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非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为抽逃注册资金?

网友咨询:

非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为抽逃注册资金?

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史晗律师解答:

这个是要看情况,我举例来说明吧。

第一种:假如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通过公司经营现在公司总账为100万(注册资金50万加上公司赚的50万),如果借款30万给他人,这就不是,公司总账上还有70万,比注册资金多。但是如果借款80万,这个时候公司总账只有20万,比注册资金少了30万,这就有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只要公司账上没有50万,就是抽逃注册资金(这里说的是借款,不是经营亏损)。

第二种:假如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公司总账为50万,借款10万,这也是抽逃注册资金,只要是没有50万,就是抽逃注册资金(这里说的也是借款,不是经营亏损)

史晗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抽逃出资。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金额是否占其出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是否约定了利息;是否约定了还本付息期限;是否存在担保;是否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取得公司财产行为是否向其他股东公开。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已交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如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非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为抽逃注册资金?

史晗律师结语:

在执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比如合法的借贷关系,或者因经营活动的需要等等,而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在公司设立后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即将股东向他人借之用于出资的款额,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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