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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长诈骗后自杀,还要对受害人担责吗?配偶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受害人可要求其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小学校长涉嫌诈骗超5000万的消息引发关注。童敏凭借合江天立学校小学段校长的身份,对外宣称可入股天立幼儿园、天立培训学校或天立后勤配送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涉嫌诈骗学生家长、亲朋好友等人5000余万元。童敏目前已畏罪自杀身亡,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已就其涉嫌诈骗一事立案侦查。

目前,因犯罪嫌疑人童敏已离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受害人可要求其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已知案件信息,并无证据证明童某丈夫对童某违法犯罪事实知情及参与,其并非童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共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若能证明童某丈夫与童某共同参与诈骗、借贷或相关款项经其签字确认或相关款项是童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负债,则相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追究其民事责任,反之则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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