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
网友咨询:
3月8日23时10分,黄强驾驶证湘C6××××号小型轿车,沿本县易俗河镇鹦鹉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鹦鹉路25号灯管地段,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强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部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3月8日,事故发生后黄强在现场等候,在民警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该事故的事实。3月9日,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事发后及时抽取的黄强的血样委托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黄强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46.59mg/100ml。
黄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刘浩律师解答:
黄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黄强留在现场等候,在民警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该事故的事实,系自首;且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强已支付被害人的家属100000元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刘浩律师补充: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教育不改者,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刘浩律师,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拥有近10年五百强企业工作、管理等实务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领域的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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