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对股东会决议有简单多数,也也绝对多数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简单多数事项只要满足过半数即可。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程序与内容都具备合法的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2、程序方面包括(1)通知。必须把会议的时间,地点,事项合法通知到股东。(2)表决。表决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一般事项需要参加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表决,增资减资合并分立事项需要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表决。(3)股东委托他人参加的,需要明确的委托授权。
3、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客服热线:400-618-8116
网址:www.faniuwend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