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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11-26 类型:劳动工伤 299人阅读

职工在受到工伤后享受工伤待遇是法定权利,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并非意味着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网友咨询:

7月16日,女青年汪某应武汉某高校聘请,到该校东湖校区担任辅导员。12月11日下午,汪某参加校方组织的体育活动,头被球场上飞来的篮球砸中,当晚她在宿舍内昏倒。经送医诊断,是颅内出血,在医院内两次动手术,花费医疗费5.2万余元。

2月,校方停发了汪的工资,而汪的后期治疗仍需要钱用。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委托法医鉴定显示,汪某为9级伤残。由于已经超过了工伤申请期限,王某能否获得赔偿?

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赵玉春律师解答:

汪某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被篮球误伤,虽已超过工伤认定的期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校方应为汪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书,支付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期工资。

工伤待遇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种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大部分的工伤待遇款项,余款再由单位支付;另一种由单位直接发放。前者由单位向工伤保险机构参投了工伤保险,后者因单位未参投,则由单位为工伤职工“买单”。

赵玉春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辞职法官,办理过千余起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房产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抵押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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