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好友对簿公堂。一男子好意搭朋友一程,出车祸后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无偿搭车的现象定义为“好意同乘”,并且依《民法典》规定是应减轻司机或车主的责任。
通过司法实践以及相关解释,在下列情形下,无偿搭车人无权对司机或车主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1、 伤亡是无偿搭车人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无偿搭车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2、 车主或司机对无偿搭车人的伤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也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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