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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骑电动车被狗撞倒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11-20 类型:劳动工伤 254人阅读

目前,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网友咨询:

宋女士是山东省东营市某公司保洁员,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职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工伤保险。5月29日,宋女士在公司完成保洁任务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一条流浪狗突然窜出,直接和宋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电动自行车失控倒地,宋女士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脑疝、脑梗死、运动性失语、颅骨后天性缺损、肺部感染。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此事故属交通意外,宋女士不承担责任。宋女士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高林律师解答:

宋某从事的是非全日制性质的保洁员工作,发生事故的时间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即便宋某存在早退的情形,违反申请人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基于用人单位单方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原则,也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交警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宋女士骑电动车与流浪狗相撞的事故属交通意外,宋女士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宋女士所涉事故发生在道路上,且为行驶中的非机动车,因流浪狗突然窜出,第三人无法预见,其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义范围。

因此,宋女士能够认定为工伤。

高林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高林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现就职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领域有一定造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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