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早退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提前下班的,其性质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问题,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违章违纪情节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不得因为劳动者违章违纪,而剥夺了劳动者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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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是小学代课教师。4月2日16时许,时某上完下午第二节课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驾驶电动自行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大型客车相撞,致时某受伤。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脑震荡等。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报告,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时某无责任。学校认为时某出车祸的时间并不是下班时间,他在工作期间外出遇到车祸,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下班,无法认定为工伤。
那么,时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刘占红律师解答:
“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劳动者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上下班。
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下班,虽然其行为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但这仅仅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并未改变其“上下班途中”的本质,因此不影响工伤认定。
刘占红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刘占红律师,系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办案经验。为人诚恳,待人热情。擅长刑事辩护,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办理取保候审,进行从轻、减轻辩护,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同时还擅长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离婚纠纷、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服务,防范和降低了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曾获得2015年度舟山市普陀区优秀公益律师荣誉。办案风格: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竭尽所能,为个人排忧解难,为企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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