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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去食堂就餐途中,遭报复被害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上述条款,如果是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工”似乎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

工伤认定中,有一项所谓的“三工”原则,即《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上述条款,如果是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工”似乎是认定工伤的必备要素。

网友咨询:

李尹是电器厂的总务主管,负责该厂的人事、保安、维修等部门的工作。7月13日10时左右,李尹在电器厂全体保安员会议上,因保安员王某出言顶撞而遭到李尹的训斥遂引起王某报复李尹之心。中午12时02分,李尹打卡下班后去食堂的就餐途中,头部遭到王某持铁管猛击,导致李尹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电器厂认为李尹当天12时02分已经打卡下班离开了工作岗位,其遭受暴力伤害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内,也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故不属于工伤。那么李尹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康莉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是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伤亡后能够获得救济。王某因工作原因对李尹怀恨在心,而后对李尹实施报复致李尹死亡,显见李尹对此无任何责任,李尹的死亡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并没有排除员工的临时休息时间,工作场所也没有明确不包括员工工作期间的临时休息区域,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原则和精神,认为李尹在工作期间的临时休息区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因此,可以认定为工伤。

康莉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于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及非诉讼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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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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