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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尽了赡养义务,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友咨询:

刘某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刘甲和刘乙,均已成家。1988年,刘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刘甲的儿子刘丙一起共同生活。2006年12月8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生前主要由刘丙赡养。1991年刘某与胡某建造了一栋197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刘某与胡某共有存款523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刘丙有权利参与遗产分割吗?

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解答:

刘丙与刘某和胡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可分得遗产的人。刘丙对刘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

刘丙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刘丙从小就同刘某和胡某一起共同生活,在刘某去世之前,刘丙对刘某尽了生养送终的义务,应认定刘丙对刘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因此,刘丙可以分得遗产。

张羽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张羽律师秉持对当事人负责原则,认真回馈当事人的信任,通过努力钻研案情,还原案件背后的真相,据理力争,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耐心听取当事人咨询,悉心研究当事人疑问,为其找到最优法律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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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产分割  继承纠纷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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