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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有权分割父母遗产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遗产分割必须贯彻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遗嘱处分的遗产,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遗产。被继承人设立有遗嘱的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以及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则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

遗产分割必须贯彻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对被继承人生前以合法有效遗嘱处分的遗产,则必须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遗产。被继承人设立有遗嘱的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或者遗嘱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以及对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则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

网友咨询:

赖力宁与李超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赖晨、赖峰、赖凯、赖佳、赖芳芳、我。赖晨于2006年7月23日去世,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分别为赖娜、赖鹏。现赖力宁与李超均已死亡,遗留下一套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号院×门×号2-4号和银行存款,赖力宁与李超均没有遗留遗嘱、遗赠等处分遗产的材料,因此,相应的遗产应由赖力宁、李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但赖力宁、李超的其他子女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也私自处分,至今没有告知我处理结果,我至今没有得到半点父母遗留的遗产,现在我要求赖力宁、李超的其他子女将属于我的那份遗产还给我,合法吗?

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潘静律师解答:

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本案中,胡明峰与胡萍、黄军夫妇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自上世纪50年代起就开始共同生活,并均以父母子女相称,在胡明峰的个人人事档案中填写的父母均为胡萍、黄军,胡明峰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也写明其父母为胡萍、黄军,故双方应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赖峰、赖凯、赖佳、赖芳芳、赖娜、赖鹏在2009年办理继承公证时并未告知胡明峰,且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均表明赖力宁仅有六个子女,表明赖峰、赖凯、赖佳、赖芳芳、赖娜、赖鹏事实上也认可胡明峰与胡萍、黄军的亲属关系。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潘静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0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专职业务。多年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并代理多起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婚姻家庭、劳动工伤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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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产分割  继承纠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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