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罪犯越狱后对其怎样处罚?
随即我国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依法治国的意义。各省、市、自治区又分别
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等目标。可以说追求“法治” ,使我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已成为举国上下的一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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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曝出吉林监狱罪犯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雨棚翻至监墙跌落至外墙下强行逃脱事件。那么,这名罪犯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朱继柱律师解答:
罪犯逃脱监狱、看守所、少教所,都属于逃脱行为。此外,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押送法院受审途中逃跑,被判刑的罪犯在押解途中逃跑,也会涉嫌逃脱罪。
如果罪犯实施了逃脱行为,但是被及时发现,或者未逃出监狱,涉嫌逃脱罪未遂。
逃脱罪可判决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朱继柱律师补充: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硕士
从事大型集团公司风控及法务工作近10年,曾主导参与央企和集团公司投融资尽职调查、合同起草、投后管理、风险管控,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资格证书,实际管理过公司采购部、行政部、项目部、工程部等部门,从事过大型企业经营和管理工作,积累有一线的法律实操经验和丰富的法律实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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