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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涛律师: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实践中,不少关联企业出现人员混同的现象,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A、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那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呢?

实践中,不少关联企业出现人员混同的现象,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又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A、B公司属于关联公司,那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呢?

网友咨询:

刘某于2017年3月1日到聚焦A公司工作,岗位为前台。2019年6月1日,刘某与聚焦B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岗位为收银,后公司调整刘某岗位,刘某不同意,并上岗到2019年9月30日。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双方未就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刘某收银岗位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后未再出勤,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刘某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得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原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故工作年限计算应将两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即为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彭海涛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彭海涛律师2009年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现任职于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以来年均办案超过百件,零中差评、零投诉。同时具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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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年限  关联企业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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