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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涛律师:“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实践中当事人因为身份、政策或者为了规避风险等原因,不能直接贷款而是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贷款,实际贷款人再将贷款出借给当事人,那么这种“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实践中当事人因为身份、政策或者为了规避风险等原因,不能直接贷款而是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贷款,实际贷款人再将贷款出借给当事人,那么这种“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甲某借乙某之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五十万元,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乙某向贷款公司借贷,并将贷款数额出借给甲某,该借名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彭海涛律师解答:

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根据民法典157条规定,实际借款人应当向名义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对利息仅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即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彭海涛律师解析: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条件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放贷次数和金额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彭海涛律师2009年毕业于安徽工程大学,现任职于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从业以来年均办案超过百件,零中差评、零投诉。同时具有丰富的企业工作经历和社会经验,对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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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贷款合同  转借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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