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两审终审制的补充程序,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虽然当事人有处分二审诉权的权利,但该种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法院是否裁定再审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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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能否提起再审申请?
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薛丽萍律师解答:
原则上对于已经生效的一审裁判或者二审裁判,当事人认为具有法定情形的,均可以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对于一审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的,法院是否裁定再审,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即当事人在一审后没有上诉,仍然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没有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是影响法院裁定是否再审的重要因素。近些年,最高法院有很多案例单独以未上诉为由不予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薛丽萍律师解析:
最高院在会议纪要中表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定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法院将一个判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解释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会议纪要》形式予以表现,也算提供了一个实践倾向性的结论。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不仅是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其重要的功能是纠错。有错必究,这是司法应当坚守的原则和底线。上诉和申诉均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上诉与否是当事人的诉权处分自由,不能因为这种自由权利未行使就剥夺另一个法定权利。
因为实践中存在争议,而且最高院的观点偏向于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因此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当事人应当充分发挥诉权,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上诉,否则可能导致再审申请的驳回。
薛丽萍律师:执业十几年的资深律师。我是三师: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ATMR心智导师,执业十几年来,一直深耕在婚姻家事领域,把心理学的知识融入到案件中,案件调解率达到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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