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王雪律师:约定到期不能还清债权就过户房屋,是否有效?
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那么约定到期不能还清债权就过户房屋,是否属于流质条款,约定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有个朋友向我借600万,借期一年,为了保证我能收回欠款,我与他还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他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他就将名下的房屋直接过户给我,这样有风险吗?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王雪律师解答:
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就将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出借人名下或者在借款时就将房产直接过户到出借人名下的情形非常多。在法律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借款当时借款人就将房产直接过户至出借人名下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出借人享有“让与担保物权”。此时,若借款人反悔的,出借人请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就对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若仅约定到期无法偿还欠款时,借款人将其房产过户至出借人名下偿还借款的。此时,双方间的让与担保并未成立,出借人也不享有让与担保物权。若房产被依法拍卖、变卖、折价的,出借人不能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出借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出借人拒绝办理的,可以请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王雪律师解析:
流质条款无效原因:
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之所禁止绝对禁止流质条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
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明显有失公允;若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价值大跌,以致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此时虽对债务人有利,但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2、为了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如果债权人以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或者债务人基于对抵押财产的重大误解而订立显失公平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或者行使撤销权。
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
王雪律师:专职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我和我的团队将以诚信、负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专业技能为您提供尽责、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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