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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蕴琦律师:公司隐名股东,如何显名化?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8-31 类型:公司法务 433人阅读

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依据双方代持协议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隐名股东的要求突破了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隐名股东从公司外部进入了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隐名股东显名化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网友咨询:
隐名股东身份如何确认?如何显名化?

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王蕴琦律师解答:
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维护公司内部关系的稳定,隐名股东显名化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则,即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隐名股东才能取代原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否则,隐名股东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王蕴琦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注意事项:
第一,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具备有效的代持股协议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两个基本条件,至于隐名股东是否真实出资、是否行使股东权利等仅是辅助性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第二,我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公司,股份流动性较强,股东资格以持有或者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隐名股东及其显名化问题,因此,这里的“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股东的显名化。

第三,隐名股东显名化仅参照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规则,而没有参照其优先购买权规则,换言之,当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此时其并没有优先购买权,不能优先购买该股权;当未达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时,其他股东也不能优先购买该股权,名义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王蕴琦律师:本人执业超过10年,有大量的实战经验以及丰富的诉讼技巧,担任律所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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