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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伊伊律师:借款时约定“以物抵债”,是否有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所谓流质条款,是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一种转移抵押(质)物所有权的约定,即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该抵押(质)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所有。那么在借款时就约定债务人履行不能时,以其财产冲抵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所谓流质条款,是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一种转移抵押(质)物所有权的约定,即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该抵押(质)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所有。那么在借款时就约定债务人履行不能时,以其财产冲抵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小魏向小蓝借款80万元,以一套自有房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小魏到期不还款,该房屋归小蓝所有,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伊伊律师解答:
小魏和小蓝之间的约定为“流押条款”,民法典实施以前,《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禁止设置流押条款。《民法典》实施后规定,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所有权归属的约定无效,但是小蓝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小蓝可申请拍卖抵押的房产,并在拍卖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黄伊伊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规定,“以物抵债”可以不经拍卖或变卖程序直接实施或在拍卖、变卖环节实施:

(1)不经拍卖或变卖直接“以物抵债”。包括两种情形:其一,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其二,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2)在拍卖或变卖程序中“以物抵债”。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其二,二拍流拍,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其三,变卖失败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黄伊伊律师研究领域:民商事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擅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侵权纠纷、婚姻家事、非诉业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认真、高效负责每一次交谈与合作,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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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物抵债  流质条款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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