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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迪律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8-30 类型:债权债务 376人阅读

保证合同具有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因此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保证合同因为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呢?

网友咨询:

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后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杨佳迪律师解答:

在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时,担保人应根据其自身过错承担责任,若无过错则不需承担责任;担保人确有过错的,需承担不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本案中如果丙公司对于主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的,丙公司在债务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杨佳迪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已由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转变为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如果在缔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违反先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保证合同则是保证人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信用(信誉和资产)对债权人作出承诺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这时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先契约义务。这就要求保证人:

(一)要具备保证合同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有能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应对被保证人的资状况,签约情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透彻了解;(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遵循诚实原则,尽到相应的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如果保证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杨佳迪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及财富管理,包括离婚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是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担任中国家事律所联盟的秘书长,是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的特聘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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