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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萍律师:承包人能否基于优先受偿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8-24 类型:建筑工程 629人阅读

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类似银行等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那么,在法院执行建设工程时,承包人能否基于这种较为优先的权利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网友咨询:

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此能否对执行涉案建设工程提出执行异议?

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马晓萍律师解答:
承包人无权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一、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换言之,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作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承包人无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权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法院确认其优先受偿权。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确权,对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阻却执行均纳入法院审查范围。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如案外人无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应判决准许执行。否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案外人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当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申请强制执行建筑工程,不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请求法院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当就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举证证明。如该买受人在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情形下,买受人有权排除承包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换言之,案外人如通过执行异议排除强制执行的,必须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马晓萍律师解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再对执行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权源本质上属于债权,只是相对于普通债权而言具有优先性而已,因此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也不应作为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可以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马晓萍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为新疆建筑行业协会,新疆消防设施安全维修有限公司,新疆阿尔曼等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精通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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