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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燕律师:担保责任的范围,是否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设立抵押权或者设立质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物实际拍卖价格少于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是否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设立抵押权或者设立质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物实际拍卖价格少于约定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是否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网友咨询: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约定的担保范围为500万元,担保责任是否以担保物价值为限?

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陈秋燕律师解答:

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以担保物的实际价值为限,担保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如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双方约定的担保责任数额为准。担保责任的数额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以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本案中布匹的实际拍卖数额大于最初的价值,应按照拍卖后得款承担担保责任。即以实际价格为准,而不以当时的价格为准。因为是抵押担保,物品(布匹)在债权人手中,可能会增值也可能会贬值,价格不能确定,因此仅能将其看作“物”来对待,而不以其当时的价格衡量。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陈秋燕律师解析: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是指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进行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接受抵押的债权人,只有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这也是抵押权最终的意义所在。若设定抵押权,但不能实现,那就说明抵押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二种方式: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2、依法向法院起诉,等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理该抵押物,在所得款中优先支付债权人的债权。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 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陈秋燕律师,专职律师,获法学学士学位,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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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责任  优先受偿权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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