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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8-04 类型:抵押担保 430人阅读

抵押权设立后,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抵押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管理的权利,那么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网友咨询:

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具体应当怎样行使,将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解答:

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是指抵押权人在知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具体包括抵押物价值减少之防止权,抵押物价值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和加速到期制度。

例如,甲将其房屋抵押给乙,但最近暴雨频下,导致房屋漏雨发霉,为了防止房屋因漏雨发霉价值减少,乙有权要求甲对房屋进行补漏措施。

1、抵押物价值减少之防止权,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

2、抵押物价值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加速到期制度,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物价值也不提供相应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此时,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经到期。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 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马鹏飞律师解析:

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不以抵押物价值实际减少为标准,只要存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可能即可。另外可能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行使上述权利要受到已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

(1)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2)抵押人的处分权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通知抵押权人。

(3)抵押人的出租权

①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②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马鹏飞律师逻辑严谨,作风稳健,工作经验丰富,执业素养良好。擅长民商法、公司、合同法务,电商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受君之托,忠君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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