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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应当如何区分?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8-03 类型:债权债务 884人阅读

民法为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属安放权利义务均衡设置了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外部因素变化而导致实际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另一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何判断该因素属于情势变更范围还是商业风险呢?

网友咨询:

如何准确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童意律师解答: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商业风险是指经营者在商业经济活动中因自身商业素质以及市场因素而应承担的正常损失。商业风险是商品经营的必然因素。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是否可预见不同。情势变更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于此后情势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商业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双方是能够预料的或是被要求应该预料的。

2、发生原因性质不同。导致商业风险发生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另外亦与经营者素质高低、经验有无以及是否占据大量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等自身因素有关;而情势变更缘由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经常表现一些大的社会变故如金融危机,属一种偶发因素、突发因素,是异常的商业风险,通常是针对某一类经营者普遍被涉及的。

3、发生的时间不同,情势变更只能发生于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而商业风险则可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也可能发生在其他时间里。

4、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情势变更能导致履行不利方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商业风险则必须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的升降是双方签订合同就应该预见的风险,双方只能通过规范合同来加以限制或双方通过协商进行变更,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法院依据该原则强制加以司法调整。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童意律师解析: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之间的区别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对相对人明显有利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不公正结果。显失公平作为对某种结果的价值判断,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显失公平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均以显失公平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此为联系之处。两者区别如下: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4.法律后果不同:出现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情势变更将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解除的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童意律师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服务数十家国企及企事业单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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