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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杀妻焚尸案”一审宣判,犯多种罪行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7-30 类型:刑事辩护 232人阅读

7.30日上海法院公开宣判了“上海杀妻焚尸案”,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判决书可知,犯罪人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又触犯了放火罪,对于犯多种罪行的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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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一案公开宣判,犯罪人既犯了故意杀人罪又犯了放火罪,应当如何处理?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金梦薇律师解答:

犯罪人犯多个罪行的,一般按照数罪并罚处理,本案中犯罪人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最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宣判。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例如某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则按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重刑吸收轻刑 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例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的有期徒刑,乙罪应处5年有期徒刑,即应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金梦薇律师解析:

数罪并罚和从重处罚可以从两者的概念上进行区分。数罪并罚,是指几个犯罪的行为叠加起来进行处罚。从重处罚,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选择从重处罚。

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

1、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判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的本质为数罪,想象竞合犯是—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作—罪,从一重处断;牵连犯的手段行为和结行为、目的行为和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但在处理时作为一罪,从一重处断。

金梦薇律师自执业以来,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擅长婚姻家庭类、刑事辩护类及各种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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