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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如何理解?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7月3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物权变动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情况下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况下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哪些类型呢?

物权变动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情况下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些情况下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物权的变动。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哪些类型呢?

网友咨询:

什么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效果是什么?

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高亮律师解答: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因素而导致物权变动,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通俗点说就是物权变动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而是根据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等。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

2、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

3、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4、继承

在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适用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生效,因登记或交付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势必导致在被执行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因此,不必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生效要件,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

与继承不同,遗赠属于法律行为,但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转移。受遗赠人在受遗赠开始时即当然地取得物权。

5、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只要发生法定原因,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对这类物权变动,不以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作为权利人是否取得物权的要件,在法定原因发生时及时认定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高亮律师解析:

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指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当事人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尚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

(3)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之合意,而且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

高亮律师,于2018年加入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拥有3年法律服务经验。秉持细致专业,踏实进取的工作态度,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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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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