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殊性体现在:1、设立特殊。特别法人的设立都是依据各自的组织法设立的。2、变更和终止特殊。只有在乡村合并或者居民社区的区号发生变化的时候这些法人才会发生变更和终止。3、职能特殊。4、组织机构特殊。5、责任承担特殊。特别法人的特殊之处还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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