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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假释?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7-24 类型:刑事辩护 328人阅读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假释程序,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改过自新,对于经过一定刑期且表现良好的犯罪人,可以申请假释,那么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如何办理假释?

网友咨询:

办理假释需要哪些手续?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解答:

办理假释的程序依据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但是判处死缓、无期的罪犯的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由人民法院对监狱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李国蓓律师解析:

假释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李国蓓律师,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主任,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以承办合同纠纷案件为主,累计代理案件数百起,涉及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知识产权等专门领域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等多类程序,执业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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