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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获胜,战狼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7-19 类型:损害赔偿 264人阅读

近日,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吴京获胜,被告战狼公司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及公证费34.2万元。那么在本案中,被告战狼公司究竟有哪些违法行为呢?

网友咨询:

看到吴京起诉战狼公司获胜的新闻,被判赔了几十万,战狼公司都有哪些违法行为才导致赔偿这么多?

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高晓宾律师解答:

本案中战狼公司销售的槟榔产品外包装及兑奖卡均含有吴京的肖像,且标注“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该行为利用吴京的知名度宣传获益,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吴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肖像权

在销售商品包装中未经吴京许可即用于商业用途,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构成“侵犯肖像权”条件是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2、侵犯姓名权

未经吴京本人同意即使用其姓名用于宣传等商业用途,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包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姓名,还包括公民使用的能够用来确定和代表其个人特征的其他姓名。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 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高晓宾律师解析: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 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 行为。

高晓宾律师有思想有温度的青年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自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办理数百起案件,同时具有法院工作经验。执业理念:多一份真诚,少一些套路,一案之缘,终身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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