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政策法规 >> 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新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特困人员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新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网友咨询: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
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吴煌英律师解答: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特困人员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变化:
新规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吴煌英律师解析: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不仅修改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还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标准: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吴煌英律师系福建浩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业多年,擅长处理建筑工程、房地产等民商事纠纷,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严谨、认真、负责。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