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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生活中经常都有人会因为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因此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未经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在银行设立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生活中经常都有人会因为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因此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未经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特别是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在银行设立抵押的现象则更是普遍,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未经过配偶同意擅自抵押共有房屋,抵押权是否有效?

法妞律师解答:

1.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婚姻存续期间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则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房屋在设定抵押时,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应当抵押无效。

2.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在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时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原则上抵押无效。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的事实,而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法妞律师解析:

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屋抵押,未经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面临到可能使用善意取得的情况。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司法实践中,常常对于抵押权人是否满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的条件存在争议。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抵押权人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的效力,所以如果抵押权人尽到了一般审查义务,那么原则上抵押权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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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担保  夫妻共有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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