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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承包人应当注意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5-21 类型:建筑工程 429人阅读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工程质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数额较大,长期被占用会对施工企业造成很大资金压力;工程竣工后发包人还经常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严重影响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及建设工程行业稳定发展。那么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承包人应当注意什么?

网友咨询:

在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承包人应当注意什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答:

为了防止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上的障碍,实践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比例、返还的期限等内容,同时应约定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利息或利息计算方式;

第二、承包人应注意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且保留提交报告的相关记录;

第三、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形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当注意保存工程移交手续或保留发包人使用的证明材料,以便确定竣工日期进而确定缺陷责任期;

第四、工程若产生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当积极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工程存在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共同要求第三方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以确定出现工程质量的原因和责任,确定原因及责任后明确是否应当扣除质量保证金及数额。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宋欢律师解析: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即开始起算保修期,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该起算时间与质量缺陷期的起算时间一致。从保修期起算当天开始,承包人就需要开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建设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因此意味着缺陷责任期限届满,承包人不需要再通过交付质量保证金的形式承担工程缺陷责任。但是由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存在法定最低年限的要求,双方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进行排除,因此,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承包人继续承担保修义务。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总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员会 专业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民商事领域专业律师致力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历史遗留问题争议解决及城市更新拆迁安置补偿谈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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