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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主张?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5-21 类型:建筑工程 697人阅读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直是建设施工企业心中难言之“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抢进度和如期收房,建设单位除非资金链断裂,基本上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那么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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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否一并主张?

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袁华仙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存在以下几种主张方式:一是笼统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将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区分主张;三是明确在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四是明确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分开或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只是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主张应该在缺陷责任期外。

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袁华仙律师解析:

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当然,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则可能因工程质量保证金未到返还时间,而难以得到支持。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单独就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应付工程款提起诉讼,只要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成诉。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因建设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内未就工程质量保证金提出诉讼请求,但在诉讼过程中或者二审期间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而提出诉讼请求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由于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后,并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在保修期限内,只要建设工程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业主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外,承包人必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加以无偿修复。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诚然,工程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不是一个概念。

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工作严谨,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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