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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该怎么正确签订?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5-14 类型:建筑工程 505人阅读

近些年来,监理合同纠纷日益增加。监理人在投标时,为了能够中标,仿照施工方的做法,刻意压低投标报价。但是中标后,监理人无法如施工方那样进行各类索赔,反而容易由于自身管理不完善,被委托人罚款。那么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该怎么正确签订?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该怎么正确签订?

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孙洪国律师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孙洪国律师解析:

在主监理合同“留好口子”的前提下,一旦出现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契机。则敢于在平等的层面上与委托人协商补充合同的细节,具体到监理合同中,主要就是监理服务期超期的补偿以及额外工作的附加费用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为规避政府出台的限制性规定,合同双方互相配合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并以此提交备案。此类合同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无效的监理合同,依然可以要求支付费用,但不能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

孙洪国,男,汉,1974年7月,石家庄陆军指挥学院毕业,执业年限6年,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以来,始终用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秉承“析理明辩 尚法笃行”的理念,把“保密、诚信、敬业、专业”的理念融入每一个案件当中,坚持专业化发展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热爱公益事业,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成功的办理了一系列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赢得了各方赞誉。先后办理过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主要擅长领域有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项目投资、行政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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