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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规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4-29 类型:婚姻家庭 519人阅读

全职太太、离婚、家务补偿,几个极具话题度的词语在舆论场中碰撞出火花。一时间,网友们争执不休,不少人感叹“全职太太,是一场以爱之名进行的剥削”,婚前说的“我养你”,婚后变成了“我养的你”,又一次将“全职太太”这个群体置于聚光灯下。那么全职太太离婚获12万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规定?

网友咨询:

杨某(女)与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随着孩子渐渐长大,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关系日益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是否符合规定?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冯绍锋律师解答:

在外务工的胡某并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冯绍锋律师解析: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婚姻法》中“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并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诉讼案件,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多年来成功办理各类案件多起,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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