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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家族财富传承再认识(一)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她关系每个人的生活,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之息息相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进入《民法典》时代,家族财富传承会有哪些影响和变化呢?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她关系每个人的生活,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之息息相关。《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进入《民法典》时代,家族财富传承会有哪些影响和变化呢?

一、继承的形式和规则,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继承的方式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继承开始时按照顺序分配遗产,不同方式的继承主张权利方式和时限也不同。特别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接受,逾期视为放弃继承。基于尊重民事主体真实意思及向善的引导,《民法典》完善对被继承人的宽恕制度。继承人以下三种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包括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 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遗嘱效力规则,删除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此前带当事人去公证处公证遗嘱,工作人员一般都特意交代如果要变更遗嘱一定要来公证处变更,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次《民法典》在遗嘱形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将“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则,如立有数份遗嘱(不论形式),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没有继承人遗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继承开始时,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的情况下,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实施后,赋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权,扩大继承人范围。比如处于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现在允许其子女代位继承其份额,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就有机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再加上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这样继承人就更复杂、宽范了。

如既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没有遗嘱遗赠,财产被宣告为无主财产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近年遗产纠纷诉讼呈增长趋势。《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保障遗产顺利、规范处置。遗产管理人可以是选定的遗嘱执行人,也可以通过推选等方式产生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需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按照法律分割遗产等工作,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收取报酬,如果被继承人遗产、债权债务比较复杂委托专业人处置会更顺畅些。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五、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

在梳理了继承、遗嘱等相关规则后,笔者简单介绍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每个家庭对家族财富传承有不同的需求,在“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理念下,家族财富传承不仅是物质的传承,也包括精神、家风的传承。以下家族财富传承的常用工具各有利弊,在传承过程中一般综合使用,设计定制方案。

(一)遗嘱避免身后纠纷,也是遗产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的方式。

遗嘱可明确继承人避免法定继承人之间纠纷,且遗嘱也是遗产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的方式。因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受赠的方式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如果不想让辛苦挣来财产变成儿子、儿媳妇或女儿、女婿的共有财产,就需要通过遗嘱明确所有财产只归儿子或女儿个人所有,否则继承后即变为共有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合法有效信托隔离资产安全,按照意愿财富传承

有不少人担心通过遗嘱一下子留给继承人太多遗产,对继承人来说未必是好事。正如林则徐所言:“子孙若如我,留财做什么?贤而多财,则损其志;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愚而多财,益增其过。”况且如继承人挥霍的话,也不利于家族财富的传承,无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所以家族财富传承引进了信托的工具,通过信托保障财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给家族成员分期支付款项,保障财富传承的安全与稳定,同时信托也起到财产安全隔离的效果。但是要实现上述效果首先需要保障信托合法、有效,要谨慎识别市面销售的信托,特别资金信托,避免掉入理财产品的坑。

(三)保险是财富传承的方式

大额的人寿保险也是财富传承的方式,财富稳定的时候以本人为保险人,指定自己的亲属为保险受益人,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触发保险赔偿。大额人寿保险有财务杠杆功能,保险金通常比保费高;有限的债务隔离功能,保险金不属于遗产,不能被执行,但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被执行的标的。如2018年7月实施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第1条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所以,保险的财产隔离功能也是有限的。

父母爱子女则为其谋深远。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传承物质财富,也是传承精神财富,更重要的是爱与家风的传承。对家族财富传承提前规划,了解各种传承工具的优缺点,对其综合运用、专业定制,才能把真正要传承的内核一代代地延续。

许姣,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十佳优秀女律师,市律协涉外委副主任,市律协公司委秘书长,江苏省涉外人才库成员。擅长公司与并购,企业合规,民商事仲裁诉讼等,以法商思维管控风险,锁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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