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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别规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1-28 类型:疫情相关 554人阅读

1)劳动者被确诊的,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就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所以,劳动者被确诊的,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2)医疗期届满后的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者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愈后申请病假疗养的,在医疗期届满后,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采取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替代通知金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是医疗期届满。故不能在劳动者一被确诊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3)因法定原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在法院判决其有罪的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方可实施。

我们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国家疫情防控措施,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均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实施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各地政策有所差异,其他地区有关规定、理解、认识或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做法,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亦在不断更新、完善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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