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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怎么认定的,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1-20 类型:公司法务 292人阅读

股东出资对公司的注册设立有重要的作用,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认缴出资额后按约定出资,不得虚假出资。那么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怎么认定的,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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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股东虚假出资是怎么认定的,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是怎样的?

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张浩天律师解答: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张浩天律师解析: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实际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特殊化形式,是指利用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具有关联性的另一公司。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股东利用其特殊身份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很常见。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主要审查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当事股东是否具有通过关联交易撤回出资的意图、该关联交易行为是否侵害公司利益来综合认定。若交易价格不具有公平合理性,而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出资撤回,则属于抽逃出资。

司法实务中的抽逃出资方式多种多样,相关行为是否抽逃出资,不能拘泥于法条所规定的典型形式,更要从实质上判断是否构成了抽逃出资。无论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将出资非法转出,侵害公司财产,即构成抽逃出资。

2014年开始执业,担任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合同纠纷、房地产业务、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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