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切换]
选择城市
按拼音首字母选择
我要咨询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物件致人损害有什么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01-05 类型:损害赔偿 313人阅读

所谓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又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者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那么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物件致人损害有什么责任?

网友咨询: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物件致人损害有什么责任?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王德志律师解答: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4种:

1. 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建筑物致人损害。

2. 人工建筑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简称构筑物致人损害。

3.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简称堆放物致人损害。

4.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简称树木致人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王德志律师解析:

对于数个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要厘清三对关系:

1、第一对关系是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当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首先由直接管理、控制的管理人、使用人承担责任,当其能证明其管理没有过错或为防止损害发生尽了必要注意时则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2、第二对关系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与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或连带关系,为提高赔偿效率以及保护受害人,所有人等与建设人、施工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为避免不公平并确保追究真正责任人,应同时规定所有人等对建设人、施工人的追偿权。

3、第三对关系是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当建筑物致害仅是由第三人单独引起时,此时不属于对物责任,而是行为责任,此时应该由第三人因其行为承担责任。但当情况再复杂一点时,即致害是在维护瑕疵、设置瑕疵或第三人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时,首先查明致害的原因,由作用发生的主要造成者承担责任;如果对致害的发生都产生了作用,并且不能确定主要造成者,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日照市岚山人,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学硕士,致力于公司等民商事案件的研究与代理。

你有类似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吗?点击下方我要咨询即可获得多位律师在线解答
我要咨询
10944位律师在线 3分钟极速响应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相关推荐
唐永洪律师15589人查看

在线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热门文章

损害赔偿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精选文章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客服热线:400-618-8116

网址:www.faniuwend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