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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都有几种?又该如何处理呢?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05-16 类型:房产纠纷 634人阅读

夫妻双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即离婚时),由于婚姻关系解除,当然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出现规定的“重大理由”时,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不用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也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弱势方权益的有力保护。也就是说,符合一定的情况下,不止离婚时可以分割房产,婚内也是可以分割的。

网友咨询:

我和妻子09年结婚,婚后我们花90万买了套房子,当时我父母给我出资65万,妻子家出资5万,剩下的20万是贷款. 房产证的份额是,我占90%,妻子是10%.  现在面临离婚

因为买房时,我是外地户口,所以我不能贷款,是以妻子的名义贷款,

1.分配房产时,是以房产份额分配吗?

2.如果按房产份额分配,和以谁的名义贷款有关系吗?

3.因为我们结婚不到一年,那20万的贷款,怎么分配?这个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如果债务是一人一半,那么可不可以理解成为,她得到房款的10%,再去还银行的10万块钱?)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1.分配房产时,是以房产份额分配吗?     答:是的。

2.如果按房产份额分配,和以谁的名义贷款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

3.因为我们结婚不到一年,那20万的贷款,怎么分配?这个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答:已经还了的贷款不算了,未还的贷款按拥有房产份额的比例承担,你承担未还贷款的90%,她承担10%。

(如果债务是一人一半,那么可不可以理解成为,她得到房款的10%,再去还银行的10万块钱?)    答:不会这样分的,这样不平等。建议你们协议离婚为好,如果起诉离婚,对房产还要评估,比较麻烦)

对于离婚房产纠纷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离婚时归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2、承诺赠与对方房产,赠与方能否反悔。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情况下,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更登记,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赠与,由于夫妻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司法解释将条件设定为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这在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3、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按揭贷款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妞结语:法律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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