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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况?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11-27 类型:债权债务 345人阅读

公司的建立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是公司的发展也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一旦公司的某一个资金链出现问题,就会面临破产危机。而公司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各个其他机构的投资或者贷款,那么公司就面临偿还债务的难题。那么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况?

网友咨询: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有哪些,有哪些情况?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振馥律师解答:

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如下: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陈振馥律师解析: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其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用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

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存在严重的造假情况,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同时规定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而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2016年海南大学自考本科毕业,同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7年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8年10月25日执业。助理、实习、执业期间办理过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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