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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分别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11-23 类型:公司法务 257人阅读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一直是公司领域比较多发的问题。由于出资瑕疵直接导致法人财产的减少,大大增加了其它市场主体与之交易的风险,使债权得不到充分的财产担保。那么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分别是什么?

网友咨询: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分别是什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杨智昌律师解答:

瑕疵出资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有:

1、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2、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先行偿还公司债务,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3、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关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4、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杨智昌律师解析:

结合实践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虚假出资的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

2、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或者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

3、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未解除权利负担的;

4、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

5、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或者未交付公司的;

6、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杨律师是北京市资深知名律师,擅长民商事合同、公司法、公司股权的诉讼、仲裁及公司法律事务,之前曾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兼经济庭庭长,现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研究会会员、多家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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