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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10-27 类型:合同纠纷 227人阅读

现阶段行纪业很发达。一般在贸易活动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行纪合同,行纪合同跟其他合同一样,只要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就可以得到报酬。那么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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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有什么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王金辉律师解答:

行纪合同有以下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行纪人可以和自己买卖。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广东圳宝律师事务所王金辉律师解析:

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

王金辉律师,法学硕士,曾从事法院审判工作多年,获得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办理各类案件3000起以上,在国家媒体发布各类学术论文100多篇,法学功底深厚,法律业务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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