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工伤鉴定什么时候能办,需要哪些条件?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广大劳务工人投身于基础建设,在这其中有不少工人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当他们一面忍受身体的痛苦,另一方面也要承受家庭的经济负担,因而保护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必要。那么工伤鉴定什么时候能办,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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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什么时候能办,需要哪些条件?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栋律师解答:
工伤鉴定能办的时间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的条件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等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刘栋律师解析:
工伤鉴定赔偿款: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刘栋律师,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企业劳资管理、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领域。现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处理内部人事纠纷,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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