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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10-23 类型:刑事辩护 364人阅读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那么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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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抽逃行为包括什么,有哪些?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韩礼御律师解答:

抽逃出资罪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韩礼御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公司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关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抽逃出资的行为处以罚款并责令补足出资,送达当事人。该行政处罚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韩礼御律师,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社员,市政府法律顾问。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17年,办理大量民事,刑事等案件,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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