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担保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那么担保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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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
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解答:
担保期限有下列特点: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王燕律师解析:
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王燕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周到的服务意识,实践着法学理论与法律事务的有机统一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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