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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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怎样的,有哪些?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闫明律师解答:
外部效力如下:
1、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闫明律师解析:
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
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
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其次,转让不得转让债权的,一般情况下,合同应按无效处理,但应区别不得转让债权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闫明律师,山东大学研究生,目前就职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皆为山大法律系教授,本所被评为疑难案件解决中心。本律师所在团队专业刑事辩护,成员均取得了研究生导师,博士等学位。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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