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及分红比例的依据。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那么股权是否可以双重质押,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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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否可以双重质押,怎么规定的?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正渊律师解答: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公司股权作为权利质押的,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办理质押登记后不能转让或者质押的,如果要转让或者重新质押就需要先注销登记,所以股权是不能双重质押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正渊律师解析:
我国《物权法》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或者质押较为便利,只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同意即可。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股东也可以凭借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办理质押登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复印件又可以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档案获得。
王正渊律师,擅长公司治理与投资并购、金融投资与纠纷、房地产投融资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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