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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那么债权申报有哪些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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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哪些方式,是什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答:
债权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余婷婷律师解析:
可以依法申报的债权:
(1)到期无担保普通债权;(2)未到期无担保普通债权;(3)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4)连带债权;(5)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8)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9)受托人的债权请求权;(10)票据付款人、承兑人的请求权;(11)税款、社保、行政罚款等公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余婷婷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朝阳区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诉讼经验丰富,注重办案技巧,业务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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