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素有“自行车王国”的称谓,有很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非机动车违章有关,一定条件下,骑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甚至还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网友咨询:
春节期间,焦某在朋友家酒过三巡后,骑着自行车回家,在家附近将一名正在玩耍的幼童撞成重伤。请问,可否按“醉驾”追究焦某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李永华律师解答:
焦某醉酒后骑自行车将幼童撞成重伤,不能以醉驾、酒驾追究其过失,因为这两种行为均指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因此,该案不能以醉驾、酒驾论处,但可以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永华律师解析:
在驾驶非机动性交通工具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情况下,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第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
第二,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特定情况下,驾驶非机动车也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按规定,遇有掉头、转弯等情形时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最高时速为15公里,非机动车也能达到、超过这种速度。高速驾驶非机动车,也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李永华律师补充:
第三,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无论是加强机动车辆还是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第四,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发生的事故较机动车辆更多,若非机动车辆肇事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罚上会出现轻重不一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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